壓力表屬于計量器具,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》。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: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,部門和企業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,以及用于貿易結算、安全防護、醫療衛生、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,實行強制檢定。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,由國務院制定。
國務院1987年4月15日發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》和?國家計量局1987?年5?月28?日發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》。